新政!湖南省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税率明确

作者:网站管理员 来源:未知 点击数: 发布时间:2019年11月22日
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
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
发布时间:2019-11-05    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   
       
       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,现将湖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        一、个人(含外籍个人、华侨、港澳台同胞)将湖南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住房出租给承租人,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,应按照“财产租赁所得”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        二、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
        (一)纳税人出租(转租)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可凭合法有效凭证,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住房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、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、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,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。
        (二)纳税人出租(转租)住房不能提供合法、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,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,按租金收入的5%~10%核定应纳税所得额,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市州税务局确定。
        (三)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:
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税率
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%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        三、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        特此公告。
 
 
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
2019年10月28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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